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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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松原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1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20080104-0014-201400319);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1201332.68元,并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松原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