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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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491491.45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1202079063)约定的等额本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4.41%计算;2、罚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6止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1202079063)约定的等额本息计算方式确定的各期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自各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615%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491491.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15%计算;3、复利: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1202079063)约定的等额本息计算方式确定的按月计收的各期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自各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615%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上述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61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46273元。 三、被告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0元,由被告***、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