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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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7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 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74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467340.8元及利息(利息以4673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5463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1.以借款本金54637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以借款本金54637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21元、保全费46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