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宁安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1368.7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8751.54元;赔偿原告***、***病例复印费96.5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金额110216.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7983.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计2151.5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252.20元、被告***负担499.80元,原告***、***负担399.50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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