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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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快丰达贸易有限公司2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梧州市盛隆物流服务部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快丰达贸易有限公司87537.76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反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反诉原告***1725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反诉被告深圳市快丰达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21258.08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快丰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深圳市快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梧州市盛隆物流服务部连带负担199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12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930元,由反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5元,由反诉被告深圳市快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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