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三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西旗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海市建筑材料公司
灵山县文岩水泥总公司
钦州正和资产评估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北海市建筑材料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于2002年3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位于灵山县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分别为:灵国用(2002)字第01-5611-6号(宗地面积为17652.02平方米)、灵国用(2002)字第01-5611-5号(宗地面积为17478.34平方米)]归被告***所有,尚欠的土地出让金15978.5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三、被告***应支付上述土地差价款5925242.36元给原告北海市建筑材料公司;

四、被告***按39.657%的比例支付已转让1号、2号土地上的临街商铺和宅基地的收入即655517元给原告北海市建筑材料公司;

五、驳回原告北海市建筑材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221元,法院专递费100元,公告费350元,评估鉴定费(第一次鉴定费44991.60元,第二次租金鉴定费42000元),合计125662.60元,由原告负担55178元,被告负担70484.6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87341.6元,被告应负担费用中的32163.6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还给原告,余款38321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321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06-22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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