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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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宝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曹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方式为:以30000.00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在继承曹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保全费申请费32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