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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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常州市双元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向***赔付321828.73元;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赔付206498.02元; 上述判决内容,经与***垫付的20000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相抵算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接向***赔付301380.73元、向***支付1044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赔付206498.02元,由常州市双元玻璃有限公司向***赔付4094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鉴定费4600元,合计7710元。由***负担4120元、***负担63元、常州市双元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213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1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6167元、***负担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