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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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昊鑫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46904.54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6月16日为33364.49元,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46904.54元以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536.45元。 二、无锡昊鑫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支付律师费549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0元减半收取为6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已预交),由无锡昊鑫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