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共计8676.37元,扣减被告***超额垫付的1252.15元,实际应赔偿7424.22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共计5463.50元; 三、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1252.15元; 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6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平县支行,开户名称:永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24×××0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22.50元,由被告***承担5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