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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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75861.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40元、营养费5970元、护理费30150元、残疾赔偿金97957.8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850元、鉴定费1560元、车辆修理费9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237189.65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0000元,下余损失共计227189.6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900元。下余损失116289.6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中赔偿; 二、由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依法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5861.79元、护理费30150元、住院伙食及营养费16400元、车辆修理费3600元、交通费85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118421.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 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2702.50元,由被告***负担1351.25元,被告***负担135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