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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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12571.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护理费4116.8元、交通费164.5元,合计18712.6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下余损失8712.6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 二、由二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依法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7295.37元(6095.57元+1199.8元)、护理费929.6元(132.8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60元/天×31天),合计10084.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