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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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上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2、顾世光、湖贵花、李某1各项损失6405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顾世光、湖贵花、李某1、李某2各项损失2623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顾世光、湖贵花、李某1、李某2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22元,减半收取4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负担56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由上诉人直接交纳上诉费(账户名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24×××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路支行)。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