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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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福林各项经济损失68854.03元。”第三项,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福林各项经济损失3600元。”第四项,即“被告***在此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变更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福林各项经济损失100145.8元”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福林各项经济损失40145.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5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