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其中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80%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20%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433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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