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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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其中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80%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20%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433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