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鑫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必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必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江苏鑫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7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鑫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原告江苏鑫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0元,被告上海必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江苏鑫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缴费帐号:62×××03,上海必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11。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