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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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透支本金17836.94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合计5791.36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5日,之后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元、公告费2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