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5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电梯费3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