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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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凯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海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海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34.9181万元(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可汇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扬州邗江支行; 账号:95×××51arker); 二、原告***、***、***收到上述第一条确定的赔偿款当日应返还被告***垫付费用4.2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854元,由被告***负担36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5-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