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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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3171.94元、截止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1890.67元、罚息712.53元、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10月23日的罚息487.16元、复利20.09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73171.94元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2.75%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 三、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享有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发动机号为C05153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