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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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应诉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皖0103民初6295号 本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金雪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向你方发送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送交本院审判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案适用第(1)项程序进行审理:1、人民法院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应在开庭前递交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等资格证明。 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系近亲属关系或者系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为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详见背面举证通知书)。 2021年6月 1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