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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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本金30000元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本金20000元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135%计算;自2021年2月4日、4月9日、4月1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对应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