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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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406.39元、罚息2725.95元(罚息从2018年12月15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7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8.4%计息;之后罚息计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