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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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