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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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潢川县弋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吴**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潢川县弋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1462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梅翔杰对吴**章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411462元及应付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梅翔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章追偿。 一审诉讼费的承担部分不再变动。二审诉讼费19200元,由上诉人吴**章、梅翔杰承担12000元,由潢川县弋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