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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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9413.5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的4月20日,后段利息按月利率5.8‰并加付5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