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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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52号之四 吴迪: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彦于2021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80000元及利息。 2、承担本案执行费1127元、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70元。 3、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陈晓梅 4、书记员:李晓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52号 吴迪: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彦于2021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80000元及利息。 承担本案执行费1127元、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70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月7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