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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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52号之四

吴迪: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彦于2021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80000元及利息。

2、承担本案执行费1127元、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70元。

3、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陈晓梅

4、书记员:李晓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52号

吴迪: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彦于2021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80000元及利息。

承担本案执行费1127元、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70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月7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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