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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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620000元。 二、被告宜昌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52641.51元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