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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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从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