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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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500万元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450万元自2018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利息总额减去被告***已偿还的45万元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4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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