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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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立即给付***借款1900000及利息(其中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利率计算;9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利率计算)。 二、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由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18元,减半收取计14659元及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