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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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金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金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租金106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当月应付租金为基数,从当月应付款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分段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金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