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盘水鼎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锡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盘水鼎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福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鼎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租金25743.71元、违约金4428.23元(违约金为4698.23元,***自愿放弃27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共计30471.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7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其银行账户款项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0828.94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471.94元,并缴纳了执行费357元,款项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黔0201执2166号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