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盘水鼎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锡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盘水鼎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福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鼎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租金25743.71元、违约金4428.23元(违约金为4698.23元,***自愿放弃27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共计30471.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7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其银行账户款项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六盘水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0828.94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471.94元,并缴纳了执行费357元,款项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黔0201执2166号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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