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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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6104.2元,本息合计46104.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