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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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车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支付租金25510元和修理费13295元,合计38805元; 二、驳回原告三亚车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4.8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74.84元,由被告***承担1056.09元,由原告三亚车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承担118.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4.84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5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