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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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市金龙涂塑防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金龙涂塑防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此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利息;以及以此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溧阳市金龙涂塑防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1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