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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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70626.1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由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18.30元,由被告***、***负担351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