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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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81执698号 峨眉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镔丰矿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1)川118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镔丰矿产品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安服务费44253元及违约金298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617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镔丰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帅东培于2021年6月29日代峨眉山市镔丰矿产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23616.5元,并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比例代为缴纳执行费30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未支付保安服务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