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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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996.01元、借期利息892.13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期利息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4.625‰标准,自2015年08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00元,减半收取计125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