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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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28执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骆建国与被执行人闫喜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28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喜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骆建国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全部执行款冀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054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结案,本案按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2019)冀0628民初100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骆建国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6元已由被执行人闫喜增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28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