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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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9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30.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