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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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28602.7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给原告***、***; 二、被告曾上琳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上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履行部分向被告***追偿; 三、由被告***、曾上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00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曾上琳负担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