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良丰钢材有限公司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良丰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2773元及逾期付款资金损失(以1522773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良丰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0元,减半收取计100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75元,由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