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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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从原告***的坐落于桃村镇石材工业园11145平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8第××号)及地上厂房中腾迁完毕; 二、被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到实际腾迁之日止按照每年10万元的标准支付厂房、土地的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水泥院子款1878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被告***负担8800元,原告***负担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60.5元,***负担1352.1元,***负担5408.4元;鉴定费6450元,***负担1935元,***负担4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