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购车服务协议》; 二、由被告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210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给付期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6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26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陆佰元整)(给付期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由被告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2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吴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为自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90.00元、诉讼保全费1783.4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00元,共计8373.40元,由被告吴泰实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