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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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智盈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以双方签订的编号71001220150666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借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宾市智盈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宾市智盈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宜宾市智盈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