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