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7435.98元;

二、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以797435.9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4元,由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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