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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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19起至该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计付的利息。被告***对其中20,000元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4月18之前借款利息165,333.33元。 若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