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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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2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8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